关于转发《曲阜市党员干部“四风”问题惩戒暂行办法》等党纪条规的通知

发布人:      所属部门:      发布时间:2014-10-08      浏览次数:494

各镇街中心中学、市直各学校,局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阜市党员干部"四风"问题惩戒暂行办法>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曲室字〔201424号)安排,为加强党员干部道德修养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学习掌握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市委二十条规定、"四风"问题惩戒暂行办法等党纪条规知识,现将有关文件转发如下,请认真学习。

                                                      曲阜市教育和体育局

                                                      2014年9月29日

《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

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212

20121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规定要求如下:

一、 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 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 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 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 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

群众的二十条规定>的暂行办法 》

曲办发〔201228

一、改进调查研究 

1.坚持先调研后决策,领导干部作出决策部署前都要深入基层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坚决做到不调研不决策。 

2.领导干部要带着问题深入基层开展调研,重点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提倡不打招呼调研,提倡个别访谈调研,多听群众意见,虚心向群众学习。领导干部每年调研时间不少于2个月,至少要形成1篇有参考价值和实际指导意义的调研文章。 

3.调研不准走过场,搞形式主义,不准干扰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调研过程中要简化接待,不安排宴请,不边界接送、不悬挂标语横幅、不摆放花草等。调研要轻车简从,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调研,陪同部门负责同志不得超过3人,其他市级领导陪同人员视情酌减,不得要求镇街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同时陪同;一个调研点涉及多个单位的,每个单位只安排1名负责同志陪同;调研活动用车仅限1辆。 

二、精简各类会议 

4.除法定会议、一类大会外,专题会议需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召开。部门单位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每年不得超过1次。部门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市级领导不得出席。对主题相近、内容相关或相似、出席对象相同或交叉的会议,一律合并召开。 

5.严控会议规模和参会人员,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有些会议可直接开到基层。专题会议不设主席台、不设主持人,其他领导不陪会,分管市级领导直接安排部署工作,不得通知与会议内容无关的镇街和市直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会。 

6.本着"能少则少、能短则短、能精则精、能简则简"的原则,提倡做提纲挈领式的条目式讲话,讲话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取消表态发言,典型发言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 

7.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会前精心准备,提前告知议题,发放书面材料;会后抓好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 

8.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一律不得提高食宿标准,不铺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搞豪华布置,不安排合影,不组织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三、精简文件简报 

9. 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没有实际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上级文件、电报已发至镇街或已公开发布的文件,一律不再发文;非紧急重 要事项不以电报形式发文,已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不再发文;非涉密文件可通过党政网站或《今日曲阜》发布。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讲话以《曲办通报》、《政务 情况通报》印发或在《今日曲阜》、党政网站发布,不得重复发布。除市几大家办公室各保留1份简报外,未经市委批准的简报一律取消;工作动态一律通过网络上报两办信息科。 

10. 贯彻上级文件必须发文的,发文规格要与上级文件相对应。可以两办名义制发的,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制发。由部门发文或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两办不再转发。 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以党政名义联合发文。不再成立或调整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直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镇街发布指 示性公文,不得要求镇街党委政府报文。 

11.各类文件一律采用条目式体例,严格控制篇幅,突出主题,观点鲜明,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做到意尽文止。 

12.严禁借会议之机突击发文。需以市委、市政府或两办名义印发的文件,代拟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提前报送两办。两办按照程序迅速核稿,逐级呈签,特殊紧急文件立即制发。 

四、改进宣传报道 

13.市级领导的调研、检查等活动一律不报道;部门会议和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召开的会议,一律不予报道。大型活动、专题会议报道须经市委办公室批准。 

14.进一步压缩新闻报道的数量、字数和时长,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报道字数一般不超过500字,电视时长不超过1分钟;其他市级领导出席的全市性重要工作会议或活动可刊发标题新闻或30秒以内的简讯。新闻报道简化职务称谓,不出同期声。除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议活动外,不安排广播电视直播。 

15.领导干部个人一律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五、严格规范事务活动 

16.凡市委、市政府能够主导的开工奠基仪式及庆祝会、表彰会、纪念会、联谊会、研讨会、茶话会等活动一律禁止。未经市委主要领导批准,市级领导不得参加任何上述活动;部门内部组织的总结会、调度会等活动不得邀请市级领导参加。 

17.所有会议及活动,一律不准警车开道、封堵道路、张贴悬挂欢迎标语横幅;一律不准搞边界迎送、列队欢迎;一律不准在镇街、企业、学校就餐。 

18.除安全稳定、观摩点评和市委特批的工作外,4月、5月、9月、10月四个月各级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到乡镇、企业进行检查,经批准的检查必须按规定登记备案。 

19.经过统筹安排的活动,要精心组织,控制规模,节约开支,务求实效,注重公务形象和社会反应,力戒扰民伤财、铺张浪费。 

六、严控外出考察 

20.没有招商引资任务、重大文化交流活动等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境)公务活动一律禁止。严禁领导干部索要、挤占企事业单位的名额,搭车出国(境)。市级领导一律不得自行组团出国(境)。 

21.严格执行外出审批报备制度。未经市委主要领导同意,严禁任何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确需外出的要以书面形式提前请示市委主要领导。经批准的外出考察、培训、招商、参展、友好交流等公务活动,严格控制人数和外出时间,活动结束后1内递交学习成果或考察报告;外出学习、考察等活动一律不准探望、接风、送行,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和延长时间,严禁借机到风景名胜区旅游观光。 

22.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严肃十项工作纪律的通知》(曲办发〔20126号)要求,认真执行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23.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践行"马上就办""天天一线"工作法,带头做到"5+2""白+黑",在一线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所有"2711"工程负责同志必须天天在工程一线办公,推行"白天指挥部现场办公,晚上开会研究工作"模式;第一书记要坚持每周到村(企),全年驻村(企)时间不少1周;市信访局第一局长要按规定时间到岗到位,严格首接负责制,坚持带案下访常态化,每季度到包保镇街进行公开接访。 

24.领导干部需审阅签批的报告、文件等,一律在3天内处理完毕,签批意见必须具体、可操作,不得模棱两可;超时不反馈意见和不做批示的视为默认。 

25. 大力实施"四零"工程,全面规范行政管理服务。压减一切可以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都要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厅式" 受理、"一站式"服务、"一窗式"通办;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严查各类吃拿卡要、中梗阻等破坏发展环 境的行为。 

26.以抓落实的"村村到"精神对作出的决定、议定的事项、部署的工作,逐一建立台帐,跟踪督查督办、严肃问效问责,确保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八、严肃工作纪律 

27.严格执行"8?36?7"纪律要求,严禁迟到、早退,无故不上班,擅离工作和值班岗位;严禁工作时间打牌下棋、上网炒股、聊天、购物、玩游戏;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

28.市级领导及各级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29.对突发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各类疫情、群体性事件及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情况必须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两办,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进行处置。 

30.严禁插手工程招投标、干预土地招拍挂、经商办企业、以参股等方式非法获利;严禁参与亲属、朋友的经商活动;严禁参与工程发包承包、材料供应等微观经济活动;严禁参与民间非法借贷、担保。 

31.切实强化预算约束,从严控制新增支出,重点保稳定、保工资、保民生事业,不准违规发放奖金、津贴和补助,重大支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重大事项决策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32.严禁以任何理由向领导干部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商业预付卡等;严禁领导干部以任何借口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商业预付卡。 

九、严肃组织纪律 

33.严禁借汇报思想、工作或组织约谈之名,向组织伸手要职级待遇;严禁为职务升迁、工作调动托人说情、打招呼;严禁封官许愿、搞"小圈子",不负责任、不讲原则地向组织推荐干部。 

十、厉行勤俭节约 

34.继续严格执行禁酒令、禁赌令、禁驾令、限桌令等制度规定。严禁工作日午餐饮酒,所有公务接待陪餐人员午餐一律不得饮酒;严禁市级班子之间、镇街、部门单位之间相互请吃、吃请。 

35.严控对上对外接待规格,陪同参观景点人数不得超过2人,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严控就餐标准,倡导点餐、分餐,采取"四菜一汤"或"六菜一汤"方式,一律不上海参、鲍鱼等,一律不用高档名烟、名酒。 

36.领导干部要带头发扬艰苦奋斗作风,从严要求自己。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等,住宿一律安排4星级以下的标准间或单间,不得安排套房;活动提倡使用公共交通,一律坐经济舱(座),不得安排商务舱(座)或头等舱(座)。 

37.严禁领导干部参与高消费活动,不准出入高档娱乐、健身、美容等会所,不准购买使用奢侈品。 

38.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严禁未经批准接受任何单位赠送的小汽车;严禁将已配备的越野车和旅行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严禁借提职、调任等原因更新使用年限不到8年的公务用车。报废更换公务车,必须经市纪委审核批准后,严格按规定配备国产车。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外单位、下属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 

39.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不折不扣落到实处。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曲阜市党员干部"四风"问题惩戒暂行办法》

曲发〔2014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实施办法,狠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 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改进作风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市委、市政府代管、直属事业单位党员及领导干部。国有企业、村居、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党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惩戒以事实为依据,与"四风"问题具体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坚持有错必纠、惩教结合的原则。同时,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四风"问题,实行"一案双查"。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一把手"是反"四风"第一责任人,单位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对自身发现的问题,严格依照本办法进行惩戒。

第二章 惩戒情形

第一节  形式主义

第五条 在调研学习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悬挂欢迎标语横幅,边界迎送;

(二)违反市委改进作风二十条规定超规格陪同;

(三)专题调研不深入、不细致,未能提出解决问题的书面具体措施;

(四)集体学习迟到早退、打瞌睡、玩手机,无故不参加;

(五)直接从网络下载或安排他人代笔撰写材料。

第六条 在文风会风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

(二)违反程序"倒行文"、滥发文、重复发文、照搬照抄上级文件,擅自设立发放简报;

(三)脱离实际,片面要求基层发文件、造台帐、建档案、做展板;

(四)违反报批程序召开全市性会议、专题会议,召开专题会议设主席台、主持人;

(五)擅自举办或参加开工奠基仪式及庆祝会、表彰会等会议活动。

第七条 在包村接访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第一书记工作室成员挂名不干事,推脱群众诉求;

(二)市信访局"第一局长"、镇(街)信访办"第一主任"不到岗或到岗不履职、问题处置不力;

(三)联户干部进村不入户,入户交流不深入,直接对照村居档案誊填所联家庭信息上报应付。

第八条 在强化执行力、践行"‘村村到& #39;精神"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拒不执行、变通执行;

(二)工作大而化之,"遥控指挥",当"二传手",底数不清、情况不明;

(三)急功近利,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路边工程";

(四)虚报浮夸,掩盖真相,回避矛盾,报喜藏忧;

(五)对下级报请事项签批意见模棱两可、无法操作;

(六)驻点招商出工不出力,串通投资方伪造虚假合同;

(七)将老项目改头换面、重新包装,应付观摩点评。

第九条 其他需惩戒的形式主义问题。

第二节  官僚主义

第十条 在工作态度、仪表举止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安排他人代替参加会议活动、学习培训、考试等;

(二)让工作人员代为开车门、提包、打伞、端杯子等;

(三)领导同事之间称兄道弟、使用"老板""老大"等庸俗称呼;

(四)工作或执行公务期间穿拖鞋、短裤,衣装不整;

(五)公共场合言行轻佻,讲传"荤段子"等庸俗笑话。

第十一条 在服务群众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颐指气使、居高临下与群众说话;

(二)与服务对象发生口角、甚至肢体冲突;

(三)态度冷漠,使用"我不管""自己找""急什么"等服务忌语;

(四)不一次性告知,让群众多次跑腿;

(五)贯彻执行"马上就办"工作体系打折扣,顶着不办上级交办事项,拖着不办群众合理诉求;

(六)网络问政平台受理事项回复不及时、答复不落实;

(七)隐瞒、曲解、截留上级政策,吃拿卡要。

第十二条 在执纪执法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选择性、随意性执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二)部门利益至上,以收费罚款代替监管服务,指定中介服务,搞"幕后交易",变相牟利;

(三)看关系、凭好恶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十三条 在破难攻坚、践行"古泮池精神"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急难险重任务不敢担当、不敢接受,关键时刻退缩推卸;

(二)隐瞒、拖报、不报、假报重大紧急情况;

(三)搁置、放任困难和矛盾,不研究、不协调、不报告、不解决;

(四)不配合、阻挠重点工程项目推进。

第十四条 在权力行使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需集体研究讨论事项决策不民主,搞"一言堂";

(二)滥用职权,搞权力"寻租"、利益输送;

(三)拒不执行、变通执行镇(街)、市直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五不直管"制度;

(四)村级决策不执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程序。

第十五条 在干部推荐及管理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掺杂私心,跑风漏气,为自己人、身边人打招呼;

(二)到处拉票、找关系,跑官要官;

(三)疏于管理,纵容违规,出现问题讲情开脱;

(四)党员干部煽动、参与、组织群众上访;

(五)村级搞"家族式"发展党员。

第十六条 在执行"四零"政策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暗地变相收取已承诺取消的"零收费"项目;

(二)拒不执行"一个会"审批、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等措施,搞"体外循环""多头办理";

(三)违反企业生产"宁静日"制度,擅自进企业检查收费;

(四)拒不执行向企业下达5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第十七条 其他需惩戒的官僚主义问题。

第三节 享乐主义

第十八条 在工作纪律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迟到早退,串岗聊天,擅离职守,无故脱岗;

(二)工作时间从事网购、炒股、看电影、练书画、玩游戏、玩平板、吃零食、洗衣服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镇村干部违规"走读";

(四)查阅、浏览、观看低俗书刊、网页、视频等;

(五)组织观念淡薄,信口开河、口无遮拦,传播不良信息、小道消息。

第十九条 在个人生活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流连于吃喝玩乐,热衷比房、比车、比吃穿;

(二)烧香拜佛、算命看相,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搞"特权开支",一人当官、全家享受;

(四)组织、参与赌博,甚至借赌敛财;

(五)参与非法民间融资。

第二十条 在全力全速、践行"高铁精神"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因主观原因,年内未启动承担的"2711"工程项目;

(二)贪图享受,不肯吃苦,不愿践行"5+2""白加黑"精神;

(三)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交办任务;

(四)工作拖拉没激情,敷衍应付,牢骚满腹。

第二十一条 在创新创优、践行"蓼河精神"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安于现状,甘于平庸,意志消沉混日子;

(二)因循守旧,按部就班,习惯于老一套,凭经验干工作;

(三)境界标准低,干工作糊弄了事、得过且过。

第二十二条 其他需惩戒的享乐主义问题。

第四节 奢靡之风

第二十三条 在公务接待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相互宴请,自己人和自己人喝酒;

(二)工作日午餐或执行公务期间饮酒;

(三)接受下级单位、服务对象宴请、饮酒;

(四)到镇(街)、部门、企业等调研检查工作就餐饮酒;

(五)公款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及非公务活动;

(六)拒不执行公务接待向市作风办备案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在厉行节约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因公外出吃、住、行超规格超标准;

(二)以学习考察、招商引资为名变相旅游、挥霍公款;

(三)配置高档办公用品,浪费水电、办公耗材;

(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活动,出入高档餐饮娱乐、健身美容等场所;

(五)领导干部购买使用奢侈品。

第二十五条 在公车配备使用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公车私用,违规停放;

(二)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豪华装饰公务用车;

(三)未经公车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报废、处理、更换公车;

(四)个人长期侵占使用或变相侵占使用单位公车。

第二十六条 在办公用房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建设、购置、租用、出租出借办公楼等楼堂馆所;

(二)违规多占或超面积占用办公用房;

(三)调离原单位继续占用办公用房;

(四)豪华装修、装饰办公用房。

第二十七条 在廉洁履职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土地招拍挂,插手工程招投标等微观经济活动,为个人或亲友牟利;

(二)借婚丧喜庆、子女升学、乔迁履新等,收受下级单位或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

(三)变相经商办企业,在企业违规兼职取酬;

(四)违规发放补贴、实物,巧立名目设置隐性福利。

第二十八条 在落实惠农政策、服务村民方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冒领、截留侵吞支农惠农资金、征地补偿款等;

(二)在低保申领、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中优亲厚友;

(三)在计生、落户、宅基地划分中吃拿卡要捞好处;

(四)在集体"三资"处置中营私舞弊牟私利;

(五)直接或支持亲属违规插手本村建设项目。

第二十九条 其他需惩戒的奢靡之风问题。

第三章 惩戒的方式和程序

第三十条 惩戒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

(三)诫勉谈话;

(四)公开道歉;

(五)通报曝光;

(六)降职;

(七)调离岗位;

(八)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九)党政纪处分。

被惩戒人员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惩戒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日常监督、干部巡查、反向测评、群众举报等制度机制,拓展问题发现渠道。

第三十二条 实施惩戒的程序:

(一)对惩戒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二)听取被调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被调查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采信;

(三)依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影响程度以及违规次数等因素综合考虑、集体研究,作出与违规行为相适当的惩戒决定。惩戒情形与"8367"纪律要求一致的,合并处理;

(四)下达《惩戒决定书》。

第三十三条 《惩戒决定书》应当写明认定事实、适用条款及惩戒方式、惩戒单位等,实施"公开道歉"惩戒的,要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作出的惩戒决定要3个工作日内将《惩戒决定书》送达被惩戒对象。

第三十四条 按照《曲阜市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暂行办法》,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四风"问题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又倒查追究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曲阜市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暂行办法》

(曲纪发〔20141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推动全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案双查"是指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违法问题,又要查清当事人所在单位党政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监察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方面的失职渎职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按照"下级犯错、上追一级"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区分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案双查":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导致违纪违法行为滋生蔓延;

(二)民主集中制不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不落实,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不规范,直接导致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三)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恶性事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五)在一届任期内,领导班子成员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六)对上级批件或者受理的信访举报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导致违纪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遏制,造成恶劣影响;

(七)对本单位发现的案件线索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放任不管、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查处不力;

(八)用人失察、失误,或者明知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仍选拔任用干部;

(九)不作为、乱作为或因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大规模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十)对案件调查工作不支持、不配合,隐瞒事实真相、销毁证据、妨碍调查、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

(十一)其他应当实施"一案双查"的情形。  

第六条 "一案双查"责任追究的重点对象为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直接责任人与相关领导责任同时追究,班子集体责任与领导个人责任同时追究,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同时运用。

第七条 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建议调整领导班子。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成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八条 实施"一案双查"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需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承办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案手续,按程序报批;需给予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组织处理的,移送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曲阜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禁驾令》

(曲办发〔20116号)

一、严禁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私驾公务用车。

二、严禁单位非专业驾驶人员驾驶公车。

三、严禁公车私用。

四、严禁公车乱停乱放。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工作时间按照要求有序停放,非工作时间在本单位停放,双休日、节假日停驶等制度,特殊情况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五、严禁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驾驶员酒后驾车。

违反上述规定,查实一次的,通报批评,对当事人停职检查3个 月,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并取消当年度评先树优资格;查实两次以上(含两次)的,有职务的一律免职,并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党政纪处分;对领导干部私驾公务用车 或驾驶员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从严追究其纪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一律由个人承担所有费用。凡因 管理不力造成本单位发生个人私驾公务用车、酒后驾车被查处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 导的责任。

《曲阜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禁赌令》

(曲办发〔20116号)

一、严禁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二、严禁利用赌博变相进行行贿、受贿。

三、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开设赌博场所或参与开设赌博场所。

四、严禁设置禁赌执法禁区或利用职权干扰禁赌执法。

违反上述规定,查实后一律先免职,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除追究本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坚决制止大操大办婚丧事宜不良社会风气的规定》

(曲办发〔20116号)

一、严禁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婚丧事宜,借机敛财。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邀请非亲友人员参加,不许收受非亲友人员特别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政相对人赠送的礼品礼金。

三、同一婚事累计宴请不超15桌(每桌10人计)。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党政机关、事业和国

有企业、国有控(参)股企业单位公车办理婚丧事宜。婚丧用车事前给本单位汇报备案,一次用车不超过6辆。

违反以上规定的,一经查实,借婚丧嫁娶收财敛物的,没收礼金物品;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取消其所在部门、单位文明单位参评资格。